1.不准对企业收取未经省级以上财政、物价部门批准的各种费用。 2.不准经商办企业,不准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活动,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搞 “创收”。 3.不准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,禁止对企业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。 4.不准乱设“门坎”刁难企业,不准巧立名目对技防产品和生产、经营企业重复检验、重复发证。 5.不准对产品实行监制、评优,不准指定使用某种品牌的产品或指定工程施工单位。 6.不准强迫企业参加各种展览会、联谊会、协会、学会。 7.不准实行地方保卫主义,阻碍有合法生产、经营手续的企业在本地生产、销售技防产品,承接技防工程。 8.不准对求助企业采取冷、横、硬、推等官衙作风,不准存在“四难”现象。 |